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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来源:中国癌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8  
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中、高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艾滋病检测和筛查任务较重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县(市)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在省属检验检疫局确证中心实验室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艾滋病疫情。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加强艾滋病检测试剂科研攻关,提高艾滋病检测技术水平。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诊治规律,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要加快艾滋病治疗药物及艾滋病疫苗研发,力争研制出一批有效的防治药品;加快抗病毒药物剂型、固定剂量组合、新抗病毒药物的研发和引进。要建设艾滋病研究的技术平台和示范区,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渠道。要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密切与各成员国的合作,降低艾滋病防治药品价格,保证药品供给。要通过与相邻国家的双边合作,共同加强边境地区的预防干预工作。要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对外宣传,营造有利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舆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省(区、市)和疫情严重的市(地)及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疫情严重的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各省(区、市)、市(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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