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今天起正式施行。《条例》规范了政府、部门、团体及个人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及行为,对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的婚姻、就业和受教育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也要求艾滋病感染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量避免感染他人。怎样具体贯彻实施条例,法律专家结合案例做了一些解释。
不得歧视涉艾人群
案例2004年4月~5月,北京一位朱姓女大学生的男友被查出得了艾滋病后,她的生活即刻开始被一种完全隔离的感觉包围着,“从那一天晚上开始,我的一切自由都被限制了,不能到教室去上课,不能跟同学接触、说话,连一次性碗、筷用完后也不能乱放。”9月,朱某被告知正式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学校虽然没有开除她,但事实上拒绝了她回学校上课的权利,因为学校建议她到外面租房子住,还给她一台手提电脑,对她实行远程授课。今年7月,朱某就要毕业了,开始寻找就业机会。但她仍没有想清楚的是,在找工作的时候该不该袒露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条例》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专家解析恐惧、歧视是当前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最大的障碍。社会上对于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歧视现象,与前几年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最终消除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条例对艾滋病患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将对抑制歧视现象起到积极作用。如任何学校都不能再找借口拒绝艾滋病病人的子女入学,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条例还规定了艾滋病病人在包括就业、结婚、上学等方面的权利,规定其个人隐私必须受到保护,既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也和国际规则接轨。随着条例的实施,会有更多的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会促使隐性的艾滋病患者“浮出水面”,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艾滋病的良好局面。
采取干预措施防治艾滋病
案例去年12月,河南郑州实施安全套“百分之百”计划引来争议。市政府态度鲜明地在宾馆、饭店和美容美发、桑拿洗浴等场所的从业人员中,声势浩大地开展起这项工作。计生部门表态此举是为防治艾滋病,不是与“扫黄”唱对台戏。而公安人员则认为该计划是尴尬的“双刃剑”,避孕套摆进公共场所,在一定程度上给违法的性交易提供了便利,有可能造成卖淫嫖娼现象“反弹”。
《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专家解析目前性接触已成为新感染艾滋病的主要渠道。在去年新发的7.5万艾滋病感染者中,经性传播的比例达到49.8%。因此,在全社会推广使用安全套是我国防治艾滋病的迫切需要。
我国在艾滋病防治方面走了一条“引进”道路,先根据国外的成熟做法在国内搞试点,成功后再推广。目前对高危人群实行的行为干预,如对吸毒人员采用镁沙酮替代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公共场所实行100%安全套措施等,均在条例中得以肯定。当然,每个城市或地区推广不良行为干预措施应有自己的规划,如安全套自动销售机放在哪里,谁负责维护,哪些重点人群需要免费供给等。尽管条例对这些工作有明确规定,仍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推进。
医院不能拒诊艾滋病病人
案例一位东北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患上了肠结核,在当地医院就医求诊,没有一家医院愿意为他开刀治疗,一拖再拖,直到患者病危,其家属才下决心到北京找到一家医院实施了手术。事后,患者家属想对拒诊医院讨个说法,一直没有合法的维权依据。
《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专家解析目前不少医院在进行检查和治疗前,要求患者先接受艾滋病筛查,如发现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的医院会终止诊疗将患者转入传染病医院。有的提供诊疗服务时,也会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患者区别对待。现在,条例对此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患者有了合法的维权依据,医院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今后,定点医院对接诊或转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应及时诊治,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即使超出其诊治能力,应及时考虑会诊,而被邀的会诊医院则应优先安排。
违反条例者将被绳之以法
案例某市的宋某不幸成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由于不知情,宋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15次到某血库献血。后证实,有25人接受过宋某的血液,其中21人染上艾滋病病毒。该市卫生部门对该血库调查后发现,其在采供血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最终,该市的卫生局、相关医院、血库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当事人均受到严肃的行政及刑事处分。
《条例》规定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析近年来,各级政府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均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各级政府的职责如何划分和分工,尚缺乏法规形式的保障。条例出台则非常鲜明地把政府的职责确定了下来。去年,我国艾滋病日的主题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主要是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减轻艾滋病的危害。但时至2005年9月,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仅13.5万多例,与估定的65万感染者相差甚大,其中不乏某些地方政府担心报告疫情上升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因。条例出台后,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变,各级政府的许多行为将得到规范。
应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为使条例尽快发挥其效力,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条例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