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为“抗癌平丸”。在县城某连锁药店检查时,怀疑“抗癌平丸”有质量问题,后经无锡市宜兴药监局核查表明,该批药品的说明书,真正的生产厂家从未使用过,也从未印刷过。该药品说明书擅自扩大了主治功能及药理作用,依法认定为假药。
第二种为云南白药胶囊。在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加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盟店的云南白药胶囊,其包装与正品有异,打开包装盒发现其铝塑板上字体印刷不清楚,且朝一边歪斜,打开胶囊嗅其粉末,没有云南白药特有的气味,且里面杂物较多。所以认为此药为假药。
第三种为吗丁啉。在县城某连锁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吗丁啉(标示厂家: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50202153) ,怀疑有质量问题。经核查,1、该批药品的小盒上的批号、有效期钢印压痕不清晰,字体同正品不一致;2、该批药品的说明书的纸质、尺寸与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同质厚,且颜色偏黄;3、经检验,该批药不含处方中所标明的任何药物成分。所以认定为假药。
第四种为芬必得。在对本县某乡镇一零售药店监督时,发现该药店柜台内药品芬必得胶囊药盒颜色异常,遂打开包装,发现其胶囊铝塑板四周粗糙不堪,打开胶囊,其颗粒大小不同,色泽暗淡,因此怀疑为假药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过检验,确认此药为假药。
第五种为快克。在县城某连锁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快克药品从外观上看,怀疑有质量问题。经核查,该批号药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1、该批药品的外包装小盒无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所特有的防伪标记;2、电码防伪查询亦被告之是假冒产品;3、该批药品小盒上的生产日期(2005年2月15日)与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批号药品的生产日期不一致(2005年2月3日);4、经检验,该批药品不含处方中所标明的任何药物成分。综上所述,定性为假药。
第六种为头孢拉定胶囊。在县城某连锁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头孢拉定胶囊(标示厂家:上海五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50121),怀疑有质量问题。经核查,该批药品小盒的外观与上海五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外观不同;该批药品的内容物显粉状,上海五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干压粉碎有细小颗粒(增加比容);该批药品胶囊拆开,无头孢拉定特殊气味。综上所述该批药品为假药。
对以上经营假药的门店,都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
(周相文 潘守权)